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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和儿童玩具的召回管理制度昨天公布实施

(时间:2007-9-1 15:34:45 共有 人次浏览)
    昨天,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第101号局令和第98号局令,《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和《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一旦玩具或食品被检验确实存在缺陷或不安全,这些玩具和食品不但要被召回,还要发布消费警示。
    据悉,这是我国继2005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制定后对缺陷产品实施召回管理的又一举措。
    据悉,上述两个规定严格了生产者生产存在缺陷的儿童玩具和不安全的食品的产品责任,明确规定了生产者是缺陷产品的第一责任人。
    《儿童玩具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要求,对于儿童玩具存在缺陷的,即使生产者生产的儿童玩具符合我国有关要求,但经过调查、评估认定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必须停止生产、销售,向社会公布有关情况,有效消除缺陷可能导致的损害。尤其是经确认属于存在缺陷的,由国家质检总局直接责令生产者召回,并发布安全与消费预警。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规定,食品生产者故意隐瞒安全危害问题,不主动实施召回的,食品生产者的过错造成食品安全危害扩大或再度发生的,以及国家监督抽查发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经调查、评估确认属于不安全食品的,国家质检总局将发出通知或公告责令企业召回不安全食品,并发布消费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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